中國消費者報北京訊(記者聶國春)將他人具有一定影響的字號作為經營范圍相近的企業(yè)字號登記注冊,也構成反不正當競爭。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8件反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堅決懲治“傍名牌”等不正當競爭行為,服務高質量發(fā)展。
此次發(fā)布的8件典型案例,涉及仿冒混淆、侵害技術秘密、商業(yè)詆毀、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及《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條款的適用等重要法律問題,廣泛涉及電商平臺、養(yǎng)車服務等線上線下產業(yè)領域,以及人工智能、直播平臺等新技術新業(yè)態(tài)。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仿冒混淆、詆毀商譽等不正當競爭行為,抑制創(chuàng)新投入和誠信經營,損害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堅持嚴格保護,有利于凈化市場競爭生態(tài),維護市場機制的活力和有效性。依法堅決懲治,有助于服務高質量發(fā)展。
以“某?!弊痔柌徽敻偁幖m紛案為例,最高人民法院再審時認為,將與他人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字號相近的文字登記為字號并有使用意圖,即使還未實際使用,該行為也屬于法律禁止的仿冒行為。在養(yǎng)車服務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對詆毀、貶損競爭對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作出準確認定,堅決制止傳播誤導性信息、損害他人商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針對搬家軟件“盜圖抄店”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準確認定非法爬取海量商品數(shù)據(jù),實質性替代其他經營者商品服務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在引流直播帶貨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人民法院加大對知名品牌的保護力度,適用懲罰性賠償,全額支持了權利人主張的賠償訴請,嚴厲打擊直播帶貨中的傍名牌行為。















